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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即将迎来监管新规。上海证券报记者8月23日获悉,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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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看,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为长尾客户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例如,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办法设专章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了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外,办法强化了对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贷款限额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办法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办法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
“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
秉着防风险强监管原则,办法重点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
一方面,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证券股票交易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另一方面,办法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即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并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